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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是否属于学费补偿范围

发布时间:2014-03-24  来源:


咨询内容:


我是一名大学生村官,于2010年9月报考我州“一村一大”,现在村官岗位上已干了三个多年头。2009年,财政部、教育部出台《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出台了《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暂行办法》(川财教〔2009〕184号)。想向您咨询一下我们村官属于学费奖补的范围吗?


答复内容:


您好!现将来信答复如下:

2009年,财政部、教育部出台《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后,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暂行办法》(川财教〔2009〕184号),规定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连续服务满三年及以上的,省政府对其学费按一定标准给予奖补,学费奖补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安排。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1.学校范围:四川省省级部门所属的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招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成人高校)。

2.学生范围:上述学校2009年春季学期(含)后毕业的全日制本科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3.服务区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我省12个市(州)的77个县(市、区)。我州的13个县均在此范围内。

4.奖补标准:按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交纳的学费计算,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5.发放方式:在毕业生连续服务满三年后,一次性发给毕业生。

6.学费奖补的申请、审批和下拨方式: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连续服务满三年后,向就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递交《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政府学费奖补申请表》,县(市、区)教育局对申请表和附送资料进行审查,汇总上报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审查后,汇总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通过毕业生所在高校对毕业生的学费交纳情况和助学贷款余额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向各市(州)教育局批复获准学费奖补的毕业生名单和奖补金额,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的批复文件,按预算将奖补资金预算下达到市(州)县。

经查,您于2009年7月高校毕业,2010年9月报考“一村一大”并在小金县两河乡就业。虽然您的工作单位、岗位、年限均符合学费奖补条件,但参加工作时不属于当年应届毕业生,经专题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报告,按照当年毕业当年就业的原则,您的情况不符合学费奖补条件,不能享受此项政策。

最后,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